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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寓规划征求意见:新地块不得建设公寓 申请学区需政府批准并补地价

2021-08-30 09:46

近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内指出,新出让土地不得建设公寓;原则上公寓没有学区,想申请学区的公寓需要政府批准,并补缴地价,还需算好规划指标;申请调整商住比例(不含用途变更),补缴地价。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形成了《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收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49725110 qq.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公寓项目是指对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具有居住功能的非住宅项目。包括“商业、商务办公”用地上的“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服务型公寓”等)以及“工业、物流仓储、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用地上的“公寓式宿舍”(“职工公寓”“教师公寓”“学生公寓”“专家公寓”等)。本规定所称公寓,专指公寓式办公楼。

第三条 公寓可在已出让商业、满足条件的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新出让土地不得建设公寓。

第四条 在已出让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在已出让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的公寓,如建设用地确定的商业比例大于30%的,公寓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30%。商业比例小于等于30%的,不得建设公寓。

第五条 公寓设计应采用贯通式通廊布局,每层大于等于6套且不得有南北通透套房,通廊尽头应设窗,并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最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阳台、楼梯间应采用封闭式,空调室外机应便于安装、维护并做好遮蔽处理;停车配建按住宅管理(套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折算系数加权配置,i=60/x);日照标准按商业管理,层高按住宅建筑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配建的公寓,原则上不享受学区;对于申请享受学区的公寓,需经属地区政府及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其商业属性不变,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日期为估价时点,按照住宅和商业市场评估价格之差补缴地价,同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设施按照住宅用途管理,并核算容积率。享受学区的公寓套数,应计入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配建的基础户数。

第七条 公寓项目规划报批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全套建筑专业设计图作为报建佐证性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审批部门、登记部门在相应报审材料、许可、证照或登记证书上均应明确标记:对于不享受学区的公寓标记为“公寓式办公楼”;对于享受学区的公寓标记为“公寓式办公楼(商住公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在开发过程中提出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的(不包含用途变更),如确需调整且具备调整条件(已结清地价款及税费;项目无销售记录;项目无抵押、查封、监管或虽有抵押、查封、监管,但作出抵押、查封、监管决定的部门及权利人同意申请调整)的,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日期为估价时点,按照住宅和商业市场评估价格之差补缴地价,同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

对建设单位提出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商业项目,由政府按商业评估价格协议收回。

第九条 新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项目(不包括餐饮、旅馆、公寓式办公楼及地面以上一二层零售商业)建筑物内每一分割单元套内不得单独设置厨房、卫生间、开水间、不得预留烟道、上下水、煤气管道等设施及洞口。

第十条 市内九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x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未取得工规证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同步废止。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沈阳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沈阳,公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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