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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保障方案出炉

2021-10-26 09:01

为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提升城市品质,近日,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到了城市更新项目的用地保障,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具体内容: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5年内可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优先考虑但不限于绿化、口袋公园和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站及分类设施)等,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原出让合同约定年限以及规划条件等保持不变。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因用地整合需要,城市更新片区规划中的补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在同一控详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进行等用地面积异地置换。因规划需要,补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超出同一控详规划编制单元进行异地置换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改造任务重,经济无法平衡的,可与储备地块组合进行综合平衡,按照市区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同意后,通过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平衡。市政府需统筹安排的储备地块,综合平衡需经市政府同意。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综合项目搬迁补偿成本、片区土地整理总成本、市级财政计提资金、所在区域用途基准地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项目区域内房屋搬迁补偿、片区土地整理总成本与财政计提资金之和确定。

另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控规要求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对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及提升历史街区风貌的更新项目,可在满足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相关要求下,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功能。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用地,可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具体按照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执行。

对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增加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容积率奖励,不需履行规划调整程序,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进行移交。

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的建筑退线及建筑间距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规划审批管理要求,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进行控制。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沈阳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沈阳,城市更新,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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