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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过”给子女发生产权纠纷咋办?

2023-05-10 09:38

每年3月份开始,“学区认定”“小六归口”都会成为不少人最重要的家事之一。若学区房在老人名下,如何能既让隔代人顺利上学,又可以让老人安心居住,不必担心日后发生产权纠纷?日前,大连市公证处接待了这样一个“房子不归我,我如何能安心居住”的案例。

上周,67岁的市民李先生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咨询。李先生在中山区三八广场附近有一处学区房。今年孙子即将“小升初”,儿子和他商量,希望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让孩子能在中考时享受“指标到校”政策。

虽然说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但李先生还是没有安全感。办理过户之后,毕竟在法律上房子产权归属儿子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都没有。一旦将来房子被卖掉,或者儿子婚姻不稳定出现财产分割,自己被撵离出去怎么办?

面对李先生的困惑,公证员庄慧敏介绍,这种情况,李先生夫妻可以与儿子儿媳签订《居住权合同》,通过设立居住权避免纠纷,解决后顾之忧。“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其影响涉及房产买卖、租赁以及养老等各方面。”庄慧敏介绍,居住权合同公证可实现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能够运用于离婚财产分配、以房养老、企业房产员工居住等情况。目前,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未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像李先生这种情况,老两口可以与儿子通过合同公证约定,儿子享有房屋所有权,李先生夫妻享有房屋终身居住权,儿子虽然拥有房子的产权,但不能出售或出租,该房屋居住权从设立居住权登记之日起至老两口去世之日止。“在上个月,我们办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例。”庄慧敏说,当事人夫妻离婚,未成年儿子归女方抚养,前夫在离婚后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为保证儿子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意前妻和儿子都在此房居住,居住到孩子初三毕业为止。为避免出现纠纷,两人到大连市公证处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

大连市公证处提醒,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住宅的位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居住权期限等条款。设立居住权的公证文书需要具备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应在对居住权设定时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细化和可操作性层面的法律设计,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和纠纷隐患。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学区房,产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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