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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大连一小区业委会私分占地补偿款13万余元

2023-11-27 15:03

地铁施工临时占用小区公共用地,补偿全体业主占地补偿款13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7名成员,在未征求其他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将7万元补偿款以通勤费、通讯补助的名义私分。近日,法院一审判业委会主任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宣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罪。

业委会私分7万元补偿款

西岗区奥林匹克广场附近一高档小区,建成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六名成员组成。因地铁施工临时占用小区公共用地,施工方在2010年8月和2012年5月,两次给予全体业主占地补偿款13万余元。因业主委员会没有账户,补偿款打入一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账户。

2016年8月,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刚(化名)决定将7万元补偿款,以通勤费、通讯费等工作津贴的名义发放给业委会成员,每人分得1万元。小区业主得知此事后,认为地铁工程占地补偿款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擅自以通勤费、通讯费名义私分,属于侵占业主利益,便到相关部门报案。

检方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今年5月,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业主委员会7名成员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接受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王金海认为,被公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经业主选举,在小区服务十多年,兢兢业业,为全体业主的利益付出很多。依照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可以从公共收益资金中支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对小区公共事务最热心的业主之一,平时为小区公共事务付出较多,应当有一定报酬。地铁施工方给予的占地补偿款,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比例给付业主,或通过业主大会讨论用于小区公共建设。如果使用补偿款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报酬,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公示,否则不得擅自挪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占地补偿款。

本案中用占地补偿款作为津贴发放,是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决定的,并非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是以领取津贴的名义领取了该款,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构成故意犯罪。

业委会主任被判犯职务侵占罪

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刚认为,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补贴依据是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和委员会工作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全体业主承担。据此,自己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但自己不懂法,图省事没有向业主收取,而是直接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占地补偿款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津贴,没有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也没有向业主公示,但自己的行为绝对不是故意侵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基于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信任,认为领取补贴是合法行为,因此不属于故意侵占。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发放工作津贴时,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也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且发放钱款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补偿款,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数额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量刑。

今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刚,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宣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罪。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业委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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