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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沈阳房屋租赁!这项规定今年2月1日起施行!

2024-01-29 08:27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或者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

日前,《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发布,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租赁房屋不能“化整为零”拆分出租

按照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出租人应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按照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登记方式包括:通过网上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自主登记,或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

同一栋楼内,出租房屋达到10间以上,或同一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或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或者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

出租人有责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告知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租赁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转租、转借房屋仍承担治安责任

房屋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属于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并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沈阳网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沈阳,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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